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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河南科技学院校友会章程

2024年11月06日 09:2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河南科技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He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AAHIS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河南省内河南科技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河南省新乡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增进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

 

(二)加强母校与校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母校与校友间开展事业合作、科技攻关、共享信息资源、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等提供服务平台;

 

(三)搜集、整理校友名录,整合调配、利用好校友资源,为学校领导决策、校友之间沟通提供服务;

 

(四)宣传母校建设成就、推介校友卓著业绩,激励广大校友在各行各业建功立业、报效祖国、服务人民、服务社会;

 

(五)建设、维护河南科技学院校友会网站,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动态;

 

(六)举办有利于国家、社会、母校和校友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会所称校友包括:

 

1.曾在河南科技学院(包括学校发展前期各个阶段)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等;

 

2.曾在河南科技学院及其发展各个阶段工作过的教职工;

 

3.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4.不在上述范围,但对河南科技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会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备案,可吸收为河南科技学院名誉校友,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授权的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 2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 4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章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三条  本会于每年5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4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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