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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侵权问题注意事项

公众号侵权问题注意事项

(校长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一、公众号侵权的表现形式

(一)公众号转载他人文章素材侵权

公众号转载他人文章等素材,已经注明了作者和来源,并且作出了免责声明,标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而且被转载的文章也并未标明“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行为人转载相关文章的行为依然可能构成侵权。

(二)引用、复制或截取他人文章素材侵权

公众号发文时,直接引用、复制或截取他人文章素材,未注明引用来源及作者姓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三)使用他人图片素材侵权

公众号编辑时,百度搜图,选择合适图片直接用到文章中,网络上搜索出的图片,尤其是免费图片,很多来源不明,即使没有声明,也不代表该图片不受版权保护,不能随意使用,存在侵权风险。

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一)购买版权后进行使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因此,公众号在使用相关素材时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二)使用公共领域作品

公共领域的作品主要包括两大类:

1.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公民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以及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2.作者放弃著作权相关权利,并贡献给社会使用的作品

    因此,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后,在版权归属上不再属于任何人,可供公众自由免费使用,但应当尊重作者的权益,注明作者姓名或来源,并尽可能保持作品的完整性。

(三)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24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因此,对于这几种特定类型的素材,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可以适当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选择特定内容进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因此,这几种类型的内容,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无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无需向其支付报酬。

三、被指控侵权的应对措施

(一)核实指控方身份

明确指控方是获得授权的公司,还是作者本人?如为被授权的公司,应逐层追溯授权直到作者本人,以确定权属及授权内容,排除冒名维权获利行为。

(二)确定被指控侵权的材料来源

被指控侵权后,需要对被指控侵权的材料出处进行整理,明确所获取的图片是否标明作者,以及图片来源,确定抗辩事由。

(三)将公众号文章截屏留存之后进行删除

一方面是留存作为证据材料证明公众号文章浏览量低,未对对方造成实质性侵害;另一方面及时删除公众号文章说明知情后及时停止侵权行为,不具备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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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73-3040900

邮编:45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