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和请销假暂行规定
(一)考勤要求
1.考勤内容主要包括:出勤、缺勤、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等情况。
2.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脱岗。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3.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学校正常工作时间内全体人员上班,双休日和寒暑假实行轮班制上班,应遵守学校上下班有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一经查实,按旷工论处。
4.考勤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请销假要求
1.请假的审批权限
工作人员请假,一个月累计,1天以内由印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由印务中心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印务中心提出意见,主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批。
2.请假程序
请假需由本人按规定填写《校长办公室印务中心请假审批表》,写明请假类别、理由、日期等,按审批权限报批。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3.销假程序
请假期满到印务中心上班,应在1天内(遇节假日顺延)办理销假手续。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应在期满前提出,并按请假程序获准后方可继续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各类假期有关规定
1.事假
事假是指工作人员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事务的假期。事假应严格控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资。当月内事假累计不超过两天,超过两天的,扣发两天以外至事假结束的工资,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30天,下同)。
(2)绩效工资。事假期间无绩效工资。
(3)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2.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持县级(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病假手续。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病假,按旷工处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资。病假累计在3天以内的,工资照常发放。累计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扣发第4天至病假结束的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病假期间无绩效工资。
3.婚假
(1)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婚假期间视为出勤。
4.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系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给予3天处理丧事。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无绩效工资。
(四)迟到、早退、旷工处理
1.迟到、早退的处理
工作人员在1个月内发生迟到、早退现象2次及以下者,进行批评教育;2次以上者,每次扣发50元工资。
2.旷工的处理
工作人员旷工一次扣发300元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两次,扣发半年绩效工资,本年度工作考核认定为不合格;一年内累计旷工三次及以上,解除劳务合同。
(五)其他
印务中心为校长办公室的服务窗口,不允许带小孩上班,每发现一次扣发200元工资。
工作人员禁止私自拿取印务中心物品,发现一次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如有下次,解除劳务合同。
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印制业务,严禁私自印刷,如有违反规定,按照印制价格赔偿外,罚款300元。
二、劳动报酬
工资由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
1.基本工资:
每月基本工资2100元,基本工资不低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比例上调。
2.工龄工资:
在本工作年度考核合格的,每增加一年,月工资增加20元,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按照月业务总量收入的6%执行,每个人的绩效工资为业务量总价×6%÷3,多劳多得。
双休日上班工资,工作人员按具体上班天数×基本工资的日平均数计算。
4.寒暑假工资:
寒暑假期间按具体上班天数计算工资。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