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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个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5年01月27日 10:26  点击:[]

 

 

 

全校各单位:

现将《河南科技学院个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5126  

 

 


河南科技学院

个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对校园内饲养宠物的管理,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部)负责校园内宠物饲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师生员工的教育,在师生员工中广泛开展依法、文明饲养宠物的宣传教育以及法律法规、卫生防疫知识的普及;后勤管理处校园管理科负责个人饲养宠物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单位做好本单位饲养宠物教职工的教育工作。本规定中宠物主要是指犬、猫、猪、兔等动物。

    第二条  教职工不准在校园内饲养家禽,不准在校园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性较大的动物;学生不准在校园内饲养宠物。

    第三条  个人饲养宠物需携带兽医防疫部门发放的《犬类免疫证》到后勤管理处校园管理科登记备案,对符合饲养条件者,颁发饲养宠物许可证。

    第四条  教职工饲养宠物要实行拴养或圈养,只能在家属区内遛玩,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区、商业区、餐厅、图书馆、医院、体育场馆、健身场地以及教学区与生活区共用的道路等公共场所。

    第五条  携带宠物出户时,对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六条  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宠物影响他人休息时,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条  饲养宠物者不得遗弃所养宠物;不准在校园内放养。对在校园内未登记办证以及无人看管的动物由校园管理科负责驱离。

    第八条  若发生宠物伤人事件的,饲养人除支付受害者医疗等费用外,视情况确定是否承担相应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不遵守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告和制止,或者向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勤管理处校园管理科等部门反映情况。对不服从管理的,将依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精神文明奖等处罚。被别人检举属实的取消当年精神文明奖。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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